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1执恢5号

尹小军与邓峥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小军,邓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尹小军,农民。被执行人邓峥华,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邓峥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峥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邓峥华银行存款41113元。2015年10月12日与2016年1月27日,申请人已分两次领取标的款共计40063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彦亮

审 判 员  冯华斌

代理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伍丽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