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尹小军,农民。被执行人邓峥华,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邓峥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峥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邓峥华银行存款41113元。2015年10月12日与2016年1月27日,申请人已分两次领取标的款共计40063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彦亮
审 判 员 冯华斌
代理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伍丽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