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文。被执行人赵标。被执行人周菊梅。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字(2014)第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赵标、周菊梅缴纳社会抚养费142926元及滞纳金571.7元,共计143497.7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西计生征字(2014)第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被执行人赵标、周菊梅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西计生征字(2014)第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呈虹
代理
审判员 赵锋明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