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孝前,男,汉族,1955年3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卜显梅,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王彪,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孝前、卜显梅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1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孝前、卜显梅及其辩护人王彪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陈孝前与被告人卜显梅共谋出资开设茶馆并进行卖淫活动获利,后二被告人共同出资在安岳县岳阳镇关山巷开设一无名茶馆,利用该茶馆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2015年9月30日,公安民警将望风的陈孝前和正在进行卖淫的被告人卜显梅、卜某某、蒲某某等人当场查获。陈孝前、卜显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社会调查报告显示,陈孝前、卜显梅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孝前、卜显梅及其辩护人王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卜某某、蒲某某、陈某1、陈某2、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办案说明、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陈孝前、卜显梅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孝前、卜显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陈孝前、卜显梅犯有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孝前、卜显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孝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卜显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陈孝前、卜显梅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审判员 张明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源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