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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314号

刘斌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314号罪犯刘斌,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3次。建议减刑一年。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刘斌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日、10月20日、2015年7月20日获得记功奖励3次;2015年4月20日、10月20日获得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王磊、周勇及罪犯证明人刘志喜、孙宝占的证明材料,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故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斌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戈忠来

代理

审判员  葛淑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