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78-3号
申请执行人:曾淑珍,女,1954年4月6日生,丰城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范德光,男,1969年3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邱添娣,女,1968年1月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的(2015)丰民立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2015)丰民立字第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德光、邱添娣所有的座落在广东省××县××光明××城区××花园××、××、××号,B栋1、2、3、4号。百花镇太阳坳工业商住小区21-28号、29-30号。并责令被执行人范德光、邱添娣履行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双方申请要求变卖该房产,以清偿申请人曾淑珍的债务,最后将该房产以200万元变卖给买受人李东亮。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变卖被执行人范德光、邱添娣所有的座落在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黄排光明新城区升辉花园A栋1、2、3号,B栋1、2、3、4号。百花镇太阳坳工业商住小区21-28号、29-30号。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将该房产以200万元变卖给买受人李东亮名下。
二、买受人李东亮应持本裁定书60日内到广东省惠东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