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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871号

刘玉兰、李凯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兰,李凯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71号申请人(原告)刘玉兰,女,1946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冯权杰(原告之子),1970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被告)李凯新,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我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原告)刘玉兰诉被申请人(被告)李凯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原告)刘玉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李凯新名下银行存款2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金额为266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原告)刘玉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2660000元价值范围以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李凯新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家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