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民字第534号
申请执行人:XX元,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瓦提县。被
申请执行人:王吉勇,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财政局干部,住阿瓦提县。申请执行人XX元来申请执行王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执行后,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王吉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瓦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现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合木提·毛拉买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玉山江&mid dot;吐尼亚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