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63号罪犯杜某。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5日作出(2014)神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2014年01月01日起至2016年06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生产区安全员改造岗位上,认真负责,受到监区干警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八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家属在审判期间主动代其缴纳全部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杜某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榆平
代理
审判员 尚二平
代理
审判员 窦筱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