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917号原告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玉,职务经理。被告张可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可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