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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43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周庆兵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周庆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被执行人周庆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11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庆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庆兵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庆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庆兵(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37的存款人民币270997.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