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25号罪犯邹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邹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2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8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邹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5月9日,本院裁定对罪犯邹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邹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三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8000元已执行。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强在服刑期间,确���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邹强虽执行财产刑,但未退赃,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