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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19号

曹大明与滁州市协大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大明,滁州市协大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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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曹大明,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协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理人:王小洁,公司注册负责人。本院在受理曹大明与滁州市协大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大服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43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