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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758号

刘芳与被执行人廖浩凌、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芳,廖浩凌,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廖浩凌,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临江巷41号(长兴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084231-0。法定代表人廖浩凌,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廖浩凌、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春琼

审 判 员  陈和艮

代理

审判员  官正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