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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行审34号

唐县国土资源局、李永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县国土资源局,李永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27行审34号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81872-6。法定代表人王佳斌,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李永飞,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99m2给下庄村委会。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36m2。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青

审判员 田统永

审判员 邸雪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党军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