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29号罪犯袁永乾,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2006)百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永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桂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永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6月22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永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不变;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30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永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不变。刑期至2025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3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永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袁永乾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永乾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47.20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袁永乾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永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永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海用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