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55号
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汇丰南苑17幢一楼。
负责人:潘丽娟。
委托代理人:方一凡,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自明,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朱国梅,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被告罗自明、朱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自明、朱国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罗自明、朱国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维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