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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212-2号

沈红飞与费燕丹、郦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红飞,费燕丹,郦卫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212-2号

原告:沈红飞,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燕丹,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郦卫勇,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号码330125197209215418。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红飞诉被告费燕丹、郦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红飞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红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红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沈红飞负担。

审 判 长  付春杰

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

人民陪审员  都军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