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212-2号
原告:沈红飞,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燕丹,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郦卫勇,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号码330125197209215418。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红飞诉被告费燕丹、郦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红飞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红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红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沈红飞负担。
审 判 长 付春杰
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
人民陪审员 都军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