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开商初字第00129号原告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八桥镇车樊路58号。法定代表人瞿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德亮,该公司职员。被告朱炳金。被告秦利珍。被告江苏好家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被告李军。被告张筱玉。被告袁在良。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炳金、秦利珍、江苏好家伙科技有限公司、李军、张筱玉、袁在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朱炳金、秦利珍可送达的准确地址,致使本院未能向两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朱炳金、秦利珍可送达的准确信息。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邮市宝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华 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雅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