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少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程某某,男,2011年3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程某甲,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戈某某,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建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