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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抗4号

陈天伟与陈军、上海徐汇副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天伟,陈军,上海徐汇副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抗4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天伟,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军,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徐汇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申诉人陈天伟与被申诉人陈军、上海徐汇副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天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民(行)监[2015]3100000011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庆

代理

审判员  戚雅萍

代理

审判员  宗 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