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珊珊
审 判 员 陈利强
代理
审判员 许秋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