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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68号

王某、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10-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杨某,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应执行28300元,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工资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4)涿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艳辉

人民陪审员  谷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