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杨某,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应执行28300元,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工资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4)涿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艳辉
人民陪审员 谷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