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024号申请执行人戴霞红,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霞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6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原告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戴霞红2014年12月1日至同年1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及病假工资共计8,878.26元,2014年12月4日至同年12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17.24元以及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戴霞红依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处查询。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兰鸣发出限高令,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65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徐 强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闻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