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29号罪犯刘伏生。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金义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刘伏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8日,本院裁定对罪犯刘伏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刘伏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伏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2015年12月21日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刘伏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犯数罪,又未全额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湖北省汉江监狱对罪犯刘伏生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伏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印 坤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