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51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晓飞 来自
孙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51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