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哈尔滨市,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215.51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国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