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6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育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长进。委托代理人施国民、庄宏榕,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淑清。
上诉人李育生因与被上诉人丁长进、原审被告黄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5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育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海峰
审 判 员 戴 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凌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