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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6200号

丁长进与李育生、黄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育生;丁长进;黄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6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育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长进。委托代理人施国民、庄宏榕,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淑清。

上诉人李育生因与被上诉人丁长进、原审被告黄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5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育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海峰

审 判 员  戴 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凌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