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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133号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翁利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翁利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3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段。

法定代表人:蔡广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利峰,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利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凤妹

代理

审判员  范凤佳

人民陪审员  许培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吕 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