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执第45-1号

白和印与河北乐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周修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和印,河北乐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周修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第45-1号申请执行人白和印。被执行人河北乐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修洪。关于白和印申请执行河北乐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周修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和印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新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