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682号
申请执行人:胡珍玉。
被执行人:威远县智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煜,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0208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胡珍玉申请执行威远县智天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02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宏书
审判员 郑妍梅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洪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