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6号罪犯高昌群。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高昌群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且系累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东开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7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高昌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昌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六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2013年3月28日被警告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高昌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高昌群犯抢劫罪及数罪,且系累犯,不积极缴纳罚金,服刑期间被警告处分,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昌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