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423号
原告:李国正,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生,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姚怀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时雨,男,1993年5月24日生,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正诉被告安时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正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正撤回对被告安时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9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国正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娜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鹏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