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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423号

李国正与安时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正,安时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423号

原告:李国正,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生,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姚怀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时雨,男,1993年5月24日生,住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正诉被告安时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正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正撤回对被告安时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9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国正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娜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鹏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