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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字第684-1号

青岛中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史宝禄、侯丰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中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宝禄,侯丰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字第684-1号原告青岛中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烟台南路西侧(南龙湾庄村委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清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史宝禄,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侯丰娇,女,1982年8月4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宝禄、侯丰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史宝禄、侯丰娇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原告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史宝禄、侯丰娇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青岛中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孙连英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于志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