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235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仑民初字第001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马涛(证件号码:)在宁波交通银行的33×××09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