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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执民字第2356号

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马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马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235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仑民初字第001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马涛(证件号码:)在宁波交通银行的33×××09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