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14-1号原告王永乐,男,1931年4月7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创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XX盛,总经理。被告孙玉龙,男,1976年12月25日生,系大连创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王永乐与被告大连创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孙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毕春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毕春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 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