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滨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东路11号长岛别墅4号。法定代表人吴凤英,经理。被执行人黄素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素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滨分公司物业费133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黄素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黄素萍的银行存款1412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英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