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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财保3号

(2016)川030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郑润琴,应有良,李银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财保3号申请人郑润琴,女,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尖山村7组24号。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应有良,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龙斗村一组10号。被申请人李银香,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龙斗村一组10号。

申请人郑润琴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应有良、李银香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应有良、李银香共价值4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 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