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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刑初1号

张小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4-13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张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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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26刑初1号公诉机关夹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飞,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小学文化,人��农民,住夹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徐道华,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夹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被告人张小飞及其辩护人徐道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初,被告人张小飞购买8座99倍鲨鱼机1台、8座四色龙鲨鱼机1台、8座单挑机1台、翻牌机19台,放置在其租用的位于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瓷都大道500号谢正权自建房二楼房间内供他人赌博,并先后聘请李某���余某、胡某等人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收钱退钱、负责望风等。2015年8月5日,夹江县公安局将该场所查获,当场查获翻牌机19台、鲨鱼机2台及单挑机1台,挡获服务员及参赌人员7名。经现场操作检测,22台游戏机共计43座,均可正常使用。经认定22台43座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所有赌博机座位都可以正常使用,每个座位均为可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单元。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张小飞到夹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小飞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认定意见书、房屋信息摘要、情况说明、证人李某、余某、胡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张小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飞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张小飞系自首、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熹臻

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

人民陪审员  张生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