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9号罪犯黄国新。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黄国新因犯盗窃罪,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当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8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7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黄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六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2013年5月3日,黄国新被禁闭五天。黄国新缴纳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黄国新服刑期间被禁闭处分,且不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黄国新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