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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16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与杨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杨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振国。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建波,公司职员。被告杨涛,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诉被告杨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桂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德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