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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07号

杨成琴与杨庆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成琴,杨庆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琴,女,1971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杨庆松,男,1963年9月19日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齐云路南苑山庄A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庆松银行存款7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