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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3266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266号申请执行人陈业飞与被执行人陈华平、张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7096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32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业飞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永华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施 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旭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