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3号罪犯宋玉军,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玉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玉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桂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宋玉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37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玉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4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玉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1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宋玉军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玉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87.7分;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宋玉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玉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龙
代理
审判员 段静
代理
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