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16号申请人王世新。委托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春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世新与被申请人王春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春阳对戴杰、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250万元债权,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春阳对戴杰、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保全金额2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瑾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璐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1183财保16号戴杰: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世新与被申请人王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苏1183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王春阳在你处享有的债权,保全金额2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王春阳清偿该笔债务。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1183财保16-1号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世新与被申请人王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苏1183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王春阳在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保全金额2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王春阳清偿该笔债务。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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