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424号罪犯刘毅,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温龙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3日以(2010)浙温刑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毅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