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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8705号

刘启明与北京南宫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启明,北京南宫恒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8705号原告刘启明,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南宫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宫商业街3号。法定代表人吴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英弟,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北京南宫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主任,住北京市延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明与被告北京南宫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迎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