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28号申请执行人田岁兔。被执行人田养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岁兔与被执行人田养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48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养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田养黎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养黎(身份证号:X)有车牌号为陕A0UJ**的汽车一辆,在其儿子田谞(Z)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田养黎(身份证号:X)在其儿子田谞(Z)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0UJ**的汽车一辆。
二、由被执行人田养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田养黎可以使用该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田养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不得对该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