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35号罪犯王银良。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丽莲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王银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12日,本院裁定对罪犯王银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王银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银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银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鉴于王银良余刑不足八个月,本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银良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