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809号申请执行人陈浩被执行人董阳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武王商初字第001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董阳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阳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阳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董阳标(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8#钞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