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10号罪犯石涛,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石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3次,表扬6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出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涛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出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印环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代理
审判员 :董皓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么 丽 关注公众号“”